Thursday, October 06, 2005

「明」「教」相衛?

從熊一豆那處得知明光社辦人權教育培訓課程,實在為之一「震」(是震驚的震)。為甚麼教統局找明光社教老師了解人權呢?

這類課程是教師持續專業發展的一部分。2004年師訓會發出所有老師要在3年內參與150小時培訓的「軟指標」。此後,教統局就不同年級不同學科/教學工作的不同範疇開辦/「外判」給其他機構舉辦不同課程 / 講座 / 工作坊等等。完成後會出席的「時數」計進每個老師在教統局的account中。這些課程的理想當然是希望update 和 upgrade老師的知識與教學技能,與時並進,應付不同的教學環境。我去年還執教鞭時,曾修讀過「外判」給教院辦的特殊教育證書課程(初級),免費的,又有「沙紙」,又學到一點東西,「算係咁啦」。縱然,教我一班的那位教授的確幾廢,但總不會有人質疑「為甚麼把這類課程給教院開辦呀」,大概是大家都會知道教院是師訓機構,又是本港少數開特殊教育學位課程的院校,人們總會覺得它是有點「權威性」的,又或者是一種「佢唔搞邊個搞」的感覺。

所以我會問:明光社「何德何能」教人權呢?更重要的是政府應否邀明光社開辦師訓課程。首先要申報偏見,我對明光社近日的種種宣傳/言論都不敢苟同,但我反對的不盡由於我對此社的偏見而來。我一向都認為有些事情應該是「上帝歸上帝,凱撒歸凱撒」,除非政府想變成神聖特區政府,否則對於「政」和「教」的關係應「小心處理」。以宗教團體教人權,如何能確保這不是「宗教化」的人權(當然論者亦可駁曰人權本於耶教文明的歐洲,但或可另作討論吧)。基於這樣的想法,不單是明光社,即使政府找來明愛、陳日君主教、志蓮靜院主持來辦此課程,我都會覺我不妥。除非課程請來不同宗教的人士教授各教對人權的理解,課程易名為「宗教與人權」之類,又作別論。

或曰:不同宗教團體皆有辦學,何以獨明光社不可。明光社辦學當然無不可,她既可建一明光社中學,一如大小宗教背景的學校,我們有理由假設家長先了解和認同辦學組織的理念才送孩子進學,你情我願。明光社亦可開辦不同針對教學專業而設的課程,教師選擇報讀,也是你情我願。但是,現在是教統局以明光社的課程作為師訓的內容,這就頗有問題了!

假設所有老師都好似本人對人權問題所見不多,為了應付教學需要而接受培訓,從課程學到的知識就會用來教學生─培訓機構-->老師-->學生(當然這是一個很「理想」和「僵硬」的假設)。現在教統局以明光社教老師,亦即以此組織教學生,究竟明光社對人權方面的研究有甚麼權威性呢?為甚麼以(可能)被宗教化的人權思想教授學生呢?為何不與一些較「中立」的機構,如各大學的法學院教授、各大學教院的公民教育研究者、人權監察組織甚至政府自己的公民教育委員會、平機會等等,由這類機構辦,起碼會較為「名正言順」。

我們是否應該以一些爭議性較少的組織或想法去設計及教授課程。明光社對人權的看法在公眾間似乎有頗大的爭議(我不敢說她是對或錯),以它背上教「人權教育」的大旗似乎不恰當。同樣地,我亦不會讚成一些爭取同志權益的組織擔起此重任。例如我想了解最低工資應否實施或實施時要考慮的事情,我不會只聽李卓人、陳婉嫻的意見。

最重要的是選擇明光社,或多或少反映了教統局對此機構的認同。我不禁要問究竟基於甚麼而認同此社。還是那個問題,此社對人權的意見可能是有一定的重要和代表性,但權威性何在?權威至可以壟斷對師訓程度的人權知識的解釋,然後要一眾人師皆師從之?

鄙人對明光社、人權問題所知甚少,望路過者能賜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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