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October 07, 2011

粗讀法治


最近讀完一本很好的書,它是剛在去年過身,曾任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& Wales等多個司法重要職位的法官Lord Tom Bingham,為向大眾介紹法治為何物的小書:The Rule of Law。全書不連注釋只有一百七十多頁,作者行文簡潔精要、推論清晰嚴謹、間中流露一點含蓄的諷諭。雖然作者的行文對我而言絕非容易,但閱讀此書仍是一種享受。

每個香港人多少都會理解法治,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公平公正公開等等,但這是有點零碎的看法,實情「法治」的概念應包括甚麼呢?這是Lord Bingham寫此書的主旨(當然不是為香港人寫啦)。書分三部分:第一部分第一章簡述法治對現今社會的重要,第二章是簡介法治概念形成的歷史,第二部分是從八個條目解釋法治應包括甚麼原則,這是全書主體;這部分以各種案例、法律、歷史等詳細地闡釋了我們的一些常識如公平公開審訊、「依法行事」、平等公正等概念。第三部分一是討論恐怖主義與法治,集中討論英美(特別是英國)出兵伊拉克以至反恐活動的分別和合法性,二是討論國會主權與法治的問題。

全書內容我無能力評價甚麼,但讓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二章。布羅代爾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曾說:「今日世界的百分之九十是由過去造成的」,這對西方法治觀念而言是千真萬確。要用二十多頁解釋一個如此觀念的形成是很難的,Lord Bingham於是選出十二種他認為對法治觀念形成和發展最為關鍵的文獻、判決,從1215年大憲章、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的出現、美國憲法直到1948年聯合國人權宣言。由這些文獻、判決所產生的法治觀念又是怎樣呢?除了那些為了愚人娛己而高舉的「依法治國」、「依法施政」外,最核心的是以法治對政治權力作限制和以法治保障人權。沒有這兩點法治根本是廢話;不單是廢話,而且是危險的東西。這個應是稍受過文明教育的人都了解的,但真的嗎?

最近的賓賓官司,身痕黨居然高呼甚麼法治誠可貴,福祉價更高之類的口號?又居然有不少人沒有人神共憤之感,反之視為GOOD POINT,民智之低又見一斑。Lord Bingham花了不少篇幅討論英美(主要是英國)的反恐行動和伊拉克戰爭,他認為很多反恐行動或對恐怖主義的防範,以及攻打伊拉克都是「不合法」的。他憂慮英國一些反恐行動對法治原則的挑戰,甚至衝擊。恐怖主義的威脅又不是國家福祉所繫嗎?為了打擊恐怖分子、恐怖活動,難道不應該用酷刑逼供套料嗎?當然關乎全國福祉,而用刑達到目的,個人來說也是無可厚非的的。但應該反對嗎?對Lord Bingham而言,是應該的,假如它有違法治原則,特別是對人權的侵犯。我估這不是對對方仁慈,而是保護法治;只有履行法治,才能保護和維持法治。假設法治原則從大憲章開始出現,人類就用了近800年建立它,但把他破壞就很簡單,只要不恪守它就行了。假如法治是現代文明和奉行所謂「普世價值」社會運作的基礎,它代表了我們現在以至極長遠的利益,又怎能為了相對的短期好處而放棄長遠利益呢?

我亦唔想賓賓有居港權(亦有識者話現在只是讓他們可以提伸請而已),但要釋法就不好了,我寧願交多點稅。孽劉當年在政府,就內地子女居港權釋法,起了個西頭,現在又居然以「政府打贏官司機會低」、「上訴需時,使人心不安」等廢理由鼓吹釋法。接着又有人話釋法很合法的,無損法治。終審法院,甚至政府,可以因某原因,叫再高一層的立法機關「指導」解釋法律,而結果一般都是依當權者意願以行,這樣法治中限制當權者權力的功能,還在嗎?那麼釋法不損法治又是甚麼道理?釋法對誰是最有利?不言而喻了。事情就是這麼簡單,卻有人聲稱有百分之九十幾的人支持釋法,究竟是有人作大,還是人們太傻太天真?

書中有三句文字值得引述。
Lord Bingham: ‘There ar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here all judicial decisions find favour with the powers that be , but they are probably not places where any of us would wish to live.’
John Locke: ‘Whenever law ends , tyranny begins.’
Thomas Paine: ‘For as in absolute governments the King is law , so in free countries the law ought to be King and there ought to be no other.

最後,用Thomas Paine另一名言作結:It is the duty of every patriot to protect his country from its government.

2 comments:

梁巔巔 said...

i. 以前睇過何謂普通法, 原來其重點係非常著重過往的案例.

ii. 今次呢單嘢, 的確會有不少港人支持釋法.

iii. 英國留下的最後寶貴遺產, 敗得七七八八了.....

一舊雲 said...

我一個師奶仔唔識大道理

但是也會想
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我們
如果對我們不利的法律就想些旁門左道除掉
法律已經沒有意義

有些不合時宜的法律可以修法
而不是現在的釋法